簡單的說檢定證書可以判斷計量器具是否合格,校準證書和測試證書不可以!
這個問題首先要先說定義
檢定:是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檢驗和加封蓋印等。它是進行量值傳遞的重要形式,是保證量值準確一致的重要措施。
校準: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計量檢測儀器或系統的示值或實物量具,標準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相對應的由參考標準獲得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測試:按照規定的程序,為了確定給定的產品、材料、設備、生物體、物理現象、工藝過程或服務的一種或多種特性或性能的技術操作。
1.對象目的不同
從定義就可以看出檢定是對計量器具全面評定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過程,評定測量裝置的誤差范圍是否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而校準和測試也可以對產品或設備,是對照計量標準,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屬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組操作。
2.性質不同
校準:不具有強制性,屬于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這是一種技術活動,可根據組織的實際需要,評定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為計量器具或標準物質定值的過程。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規定校準規范或校準方法。自行規定校準周期、校準標識和記錄等。
檢定:屬于強制性的執法行為,屬法制計量管理的范疇。其中的檢定規程協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進行。
3.依據不同
檢定必須到有資格的計量部門或法定授權的單位進行。依據國家頒布的《檢定規程》進行操作。
校準的方式可以采用組織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可以依據國家頒布的《檢定規程》也可以自行編寫。
4.周期不同
檢定的周期必須按《檢定規程》的規定進行,組織不能自行確定。檢定周期屬于強制性約束的內容。
校準周期由組織根據使用計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確定。可以進行定期校準,也可以不定期校準,或在使用前校準。校準周期的確定原則應是在盡可能減少測量設備在使用中的風險的同時,維持最小的校準費用。可以根據計量器具使用的頻次或風險程度確定校準的周期。
5.內容不同
校準的內容和項目,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以確保量值準確。
檢定的內容則是對測量裝置的全面評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準的全部內容之外,還需要檢定有關項目。
6.結論不同
校準的結論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量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不要求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準的結果可以給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檢定則必須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給出測量裝置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為不合格,在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之內則為合格。檢定的結果是給出《檢定合格證書》。
7.法律效力不同
校準的結論不具備法律效力,給出的《校準證書》只是標明量值誤差,屬于一種技術文件。
檢定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計量器具或測量裝置檢定的法定依據《檢定合格證書》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